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三项 整改任务中扩大禁燃区面积整改 情况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通知》(新环督察办﹝2018﹞14号)中《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资料台账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秉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我市已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三项整改任务中“扩大禁燃区面积”整改措施任务,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8日,共7天。
受理部门: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0994-3220030
联系地址:阜康市政府新一楼五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 编:831500
附件: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序号 |
反馈问题 |
整改目标 |
整改措施 |
整改完成情况 |
效果 |
43 |
昌吉州阜康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阜康市采暖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65%。 |
到2020年,阜康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 |
扩大禁燃区面积。2018年3月底前出台阜康市禁燃区方案,将禁燃区面积扩大至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质监督检查,每年对辖区重点用煤单位、煤炭销售企业、储煤场等开展原煤抽检,对抽检不合格者依法予以处理,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有序推动推进电采暖工程建设,到2020年,电采暖面积占到城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2018年10月底前实施棚户区改造1500户,拆除土锅炉等燃煤取暖设施,削减散煤11250吨。 |
阜康市先后出台了《阜康市“两清两美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阜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阜康市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对阜康市禁燃区范围、禁燃区管理办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禁燃区划定方案,阜康市新划定后的禁燃区面积为15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06%(阜康市城市建成区面积为14.14平方公里)。此项整改措施已于2018年销号。 2017年12月29日、2019年3月20日、2020年3月20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印发了《关于印发阜康市商品煤质量定期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阜康市散煤质量定期抽检工作方案》,并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辖区内18家重点经营、使用环节市场主体,3家散煤经营市场主体的商品煤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全部合格。2018-2020年,建立了对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质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2020年,阜康市电采暖面积达到56.2万平方米,建成区总建筑面积为550万平方米,电采暖面积占建成区总建筑面积的10.2%。 阜康市已于2018年9月17日前完成了棚户区1500套(户)改造协议签订工作,2018年10月底前,1500套(户)棚户区涉及燃煤设施已全部拆除;2018年7月底前,城市禁燃区内40台小锅炉已全部拆除,共削减散煤11398吨。此项整改措施已于2018年销号。 |
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