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三项问题中加强散乱污整治整改措施情况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通知》(新环督察办﹝2018﹞14号)中《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资料台账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秉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我市已完成自治区问题序号四十三项中“加强散乱污整治”的措施整改,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23日,共7天。
受理部门: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4-3220030
联系地址:阜康市政府新一楼五楼
邮 编:831500
附件: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序号 |
反 馈 问 题 |
整 改 目 标 |
整 改 措 施 |
整改完成情况 |
效 果 |
43 |
昌吉州阜康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阜康市采暖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65% |
到2020年,阜康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 |
加强“散乱污”整治。严格按照“散乱污”(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实施动态管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对排查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整改。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散乱污”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经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园区内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督察“回头看”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
共排查出92家“散乱污”企业,已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
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