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阜康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增加进入2020年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施的批复
市扶贫办、财政局、农商行、各乡镇: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7〕39号)文件精神,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阜康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增加进入阜康市2020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施,项目名称:阜康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计划总投资:30万元(最终以实际发放贴息金额为准),资金来源:2020年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郭林娟。
市财政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要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要求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批、发放,牵头抓好全市金融扶贫工作。农商银行及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结算、贷款发放、使用、管理,定期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贷后检查等具体工作。市扶贫办要做好脱贫攻坚项目库牵头抓总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扶贫领字﹝2017﹞39号)要求,项目批复后不得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和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不得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挪用、滞留和挤占项目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各级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的参与度。
阜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