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阜康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问题七十一项整改任务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通知》(新环督察办﹝2018﹞14号)中《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资料台账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秉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我市已完成自治区序号问题七十一项整改任务,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2日,共7天。
受理部门: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0994-3230951
联系地址:阜康市新运路1000号
阜康市党政办公楼五楼
邮 编:831500
附件: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序 号 |
反 馈 问 题 |
整 改 目 标 |
整 改 措 施 |
整改完成情况 |
效 果 |
71 |
据国土资源厅评估报告,新疆已闭坑的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的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等多达1000多家,矿山开发破坏面积达2165平方公里,仅有82平方公里实施了恢复治理,占应治理面积的3.77。 |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关闭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等1000多家矿山开发造成的2165平方公里环境破坏治理恢复任务。 |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8年底前彻底摸清辖区内已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区域、土地面积和深度、破坏的地形地貌等,全面掌握已开展的治理恢复工作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和措施,启动28处矿山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治理恢复工作。 2.分批推进治理恢复。对于有治理责任主体的治理项目,由市政府责令责任人限期完成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治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无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环境治理恢复任务的50%。 3.2020年底前完成剩余50%的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
一是2018年6月初我局委托昌吉州瑞博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市关闭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同时编制了《阜康市关闭矿山矿区环境恢复调查及恢复治理方案》。经调查,我市共有28个已关闭矿山(包括已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其中关闭煤矿10个、关闭砖瓦用粘土矿(砖厂)13个、关闭建筑用砂矿(砂厂)5个;煤矿应恢复治理面积78.32公顷,砖瓦用粘土矿应恢复治理面积72.47公顷,砂厂应恢复治理面积79.28公顷,全市28个关闭矿山应恢复治理面积共计232公顷。 二是2019年完成6个煤矿、8个砖厂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14处关闭矿山恢复治理面积96.62万平方米。投入资金共1388万元,其中政府出资100万元,企业自筹1288万元。 三是2020年我市完成4家煤矿、5家砖厂、5家砂厂地质环境治理任务。14处关闭矿山恢复治理面积135.38万平方米,投入治理资金1612万元。其中政府出资300,企业自筹1312万元。 截至目前全面完成28处关闭矿山,恢复治理面积232公顷,投入资金3000万元,其中政府出资400万,企业自筹2600万元。 |
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