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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2020-09-26 10:27:50 来源:阜康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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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阜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阜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域划定范围

(一)市区。中心城区范围东至东大桥、西至滨河公园,南至铁路北,北至北外环路。

(二)天山天池核心景区内。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适用于配装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市政工程、企业厂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等机械类型。考虑到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使用电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参照其他城市做法,本《通告》的管理重点为柴油机械。

三、本《通告》中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高排放机械:

(一)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二)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三)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第二阶段标准的。

四、禁用区范围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五、相关单位职责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无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铲运机)由农业农村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有牌证的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五千元的罚款;阜康市城市管理局对无通行证件或不按通行证规定时间、路线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严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之规定,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凡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如实上报所属机械基本信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禁用区内准入机械。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村农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由农业农村、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信息汇总上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

六、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此措施限制。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责任编辑:周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