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阜康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池管委会、阜康产业园管委会、住建局、各污水处理单位(企业):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遵循污染者付费、公平分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昌州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阜康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凡向城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分类
1.将污水处理类别按供水类别进行分类,分为居民生活污水、非居民生活污水、特种行业污水三类。
2.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立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污水划归居民生活污水分类。
3.公厕划归居民生活污水分类。
4.工业污水、基建污水、商业污水、饮服业污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污水分类。特种行业污水指洗浴、桑拿、足浴、洗车、游泳(含幼儿游泳)等行业。
三、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从0.7元/立方米调整为1.2元/立方米,工商业、基建污水处理费从1.5元/立方米调整为2.25元/立方米,饮食服务业污水处理费从1.8元/立方米调整为2.25元/立方米,特种污水处理费从4元/立方米调整为5.0/立方米。(详见附表)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惠政策
我市城乡建档立卡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在缴纳当月水费时,凭相关证明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水量。
五、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情况说明
1.污水管网(市政公共管网)维护费包含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和运行维护费。
2.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
3.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收取城镇污水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建回复函〔2009〕101号)规定,超标排放的污水征收双倍污水处理费。
4.城镇公共绿化、消防、住宅小区绿化用水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
六、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
1.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2.涉及污水分类和污水处理收费的相关事宜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