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要求,督促各乡镇、街道、园区、各相关单位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防控工作,为打赢打好防控保卫战贡献力量,阜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制定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对积极反映举报有价值防控线索的干部群众予以奖励。现将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第一条 阜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举报奖励电话:0994-3306939,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举报采取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举报对象现居住地址等相关情况,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乡镇街道及阜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件,并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
(二)各乡镇街道在一小时内安排工作人员入户核实情况。
(三)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记录;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五条 举报内容
(一)2020年1月1日以后从湖北,武汉疫源地流入我市人员,个人及亲属不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委会(社区)报告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
(二)在落实湖北、武汉疫源地流入我市的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落实责任户居家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经防控指挥部认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失误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案件应在2小时内办理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七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阜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给予500元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由阜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或委托村、社区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九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阜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