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成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公 告
为落实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有效改善大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现公告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全市建成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重污染天气期间,只能在临时集中燃放点燃放,为满足部分市民的燃放需求,我市设立三个烟花爆竹临时集中燃放点:阜园康园、水磨滨河公园、铁南生态园。
临时集中燃放点开放时间:2020年1月24日(大年三十)、
1月25日(正月初一)、1月29日(正月初五)、2月8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9时至次日凌晨1时,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街道、社区、便民警务站、小区物业做好辖区居民的宣传引导工作,不得在集中燃放点和规定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共青团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此规定。
四、由市城市管理局对此公告事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对违反公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