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两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我市两起典型案例情况通报如下:
一、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2年6月7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做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罗某: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董事长罗某做出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方(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某砖厂)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2022年6月7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方(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某砖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某砖厂主要负责人杨某:(一)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上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