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安全责任 推动安全发展】阜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今年,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持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作用,坚持用身边的违法违规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推动我市各类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以下七起典型案例情况通报如下:
一、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可燃气体报警仪安全设施未及时检测案
2022年1月19日综合协调科收到州应急管理局的督办单,1月21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一)企业二楼喷漆车间气体报警仪未见检测报告,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车间一楼临时接线照明不符合粉尘防爆区域防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阜康市某汽修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2年2月11日,市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水磨沟派出所对阜康市某汽修店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新疆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案
2022年2月17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该企业20万吨铜冶炼综合回收技术改造项目阳极泥处理车间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即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企业停止建设该项目并处人民币200000万元(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该企业酸性废水处理工艺提标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未通过即开工建设,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项目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上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该项目并处人民币230000元(贰拾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新疆某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某某未履行职责案
2022年3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企业三胺车间检修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企业主要负责人谭某某在视频监控中观测到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导致现场作业人员长时间违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谭某某作出警告、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新疆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履行职责案
2022年3月31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新疆某耐火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新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安装使用的BDO残液冷却罐、刮片机未经安全设施设计等案
2022年4月3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宜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发现(一)企业擅自安装使用的BDO残液冷却罐、刮片机未经安全设施设计,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高沸物地罐液下泵处检修中,人孔口未进行有效防护,未悬挂警示标识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新疆某管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履行职责案
2022年4月7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管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孙某某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