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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0-02-21 10:55:11 来源: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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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一)

2020年2月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爱购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当日督促当事人立即整改,所有商品须明码标价,2020年2月7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店就整改问题“回头看”,发现店内约65种商品仍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5000元。

阜康市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二)

2020年2月4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阜康市迎宾路阳光花园小区门口绿惠便利店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豆角现价30元/公斤,原价13.5元/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对阜康市绿惠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于2020年2月3号在城北市场购进了一件净重6.5公斤的豆角,价格为100元,进价15.38元/公斤。经核实2月3-4日该超市豆角以28元/公斤的价格共销售了4.72公斤豆角,违法所得59.57元。阜康市绿惠便利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阜康市绿惠便利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9.57元;3、并处违法所得最高5倍罚款计297.85元;罚没共计357.42元。

责任编辑:周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