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广播电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 一 级 事 项 |
二 级 事 项 |
子 项 名 称 |
公开依据 | 公 开 时 限 |
公 开 主 体 |
公 开 渠 道 和 载 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 开 层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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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社 会 |
特 定 群 体 |
主动 | 已申请公开 | 县 级 |
乡 、 村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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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1.省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有线)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3号,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 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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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省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3号,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 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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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7号令修订)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附表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下放至县级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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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使用小功率调频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经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开展应急广播信息服务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后的三十日内将许可证核发情况向广电总局备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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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第一款: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13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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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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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核发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修订) 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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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第五条第一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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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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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8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9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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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核 | 1.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等事项的初审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8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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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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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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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的初审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3号令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3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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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2.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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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二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第四款: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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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 【行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令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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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发布,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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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公布,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9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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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公布,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9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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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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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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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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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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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上行站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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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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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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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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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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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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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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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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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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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3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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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八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4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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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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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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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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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4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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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9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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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行政权力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许可的审核 | 【法规】《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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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阜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