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四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阜康市某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按期复审案
2024年3月13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某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磺化工艺为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牛某、沈某某磺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复审,检查当日未完成复审,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阜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 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阜康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合格证案
2024年3月18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该企业未对李某某等4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2.该公司专职安全员陈某某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未及时参加考核,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阜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新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未如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2024年3月28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刘某某,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平台查询无取证信息,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人民币共计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新疆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案
2024年3月18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核实新疆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涉嫌的举报事项时,发现该企业2022年度新进员工邓某某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