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文化 旅游、公共交通优待政策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新退役军人发〔2021〕27号)要求,为认真做好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充分营造关心关爱现役军人及退役军人、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增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现就我市落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文化旅游、公共交通方面的优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
二、优待内容
(一)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在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在阜康市行政区域内免费参观游览A级景区、博物馆和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称“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件,经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核验后免费乘车。
(三)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在入口处、售票处、游客服务中心等明显位置设置固定标识,公布优待政策。
(四)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使用伪造、变造优待证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景区目录清单
附件2:持证免费乘坐公交线路目录清单
阜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