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扶领〔2019〕18号 关于同意实施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批复
市扶贫办、水磨沟乡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根据自治州《关于重新分配以前年度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昌州财农〔2019〕78号)文件精神,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实施水磨沟乡水磨沟村新建安
全饮水工程项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排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1个,项目名称:阜康市水磨沟乡水磨沟村新建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概算总投资350万元,资金来源为: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44.5万元与市乡村振兴资金210万元整合使用。项目内容为:铺设供水管网26.933km,工作井共101座,30m³调节池4座,引水首部1座。
二、水磨沟乡人民政府要做好施工期间的群众思想工作,对各种影响正常施工的不利因素及时解决。市水利局为项目实施单位,要即刻启动项目设计预算、用地、规划、环评、水保等前期工作,做到各项手续齐全,确保2019年10月底前保质保量完工。
三、严格执行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扶贫领字﹝2017﹞39号)要求,项目批复后不得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和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不得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挪用、滞留和挤占项目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如遇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需变更等,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市水利局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区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的参与度。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资金报账制管理,要严格按项目计划审核资金用途。对于符合报账要求的,市财政局将及时拨付资金;对于不按项目计划实施和开支要求的,坚决不予报账支付。
六、水磨沟乡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加强协作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做好监管。市水利局在项目终结后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和资产移交工作,保证项目实施后发挥更大经济效益。
附件2:2019年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备案表.xls
阜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阜康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