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履行阜康市消防审验手续的告知书
索 引 号 | FK013/2025-00006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依法履行阜康市消防审验手续的告知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19:18:47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住建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依法履行阜康市消防审验手续的
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营业场所:
消防验收是保障我市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切实从源头消除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建设工程,均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单位(含业主、经营方)依法应当向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现将相关法律义务告知如下,请建设单位(含业主、经营方)务必高度重视,依法履责。
一、依法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依法向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三)其他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依法向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备案实行抽查制。
二、法律后果警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申报咨询途径和方式
生命重于泰山,消防关乎你我,请各有关建设单位(含业主、 经营方)切实履行和承担起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消防审验事项,共筑阜康城市安全防线。
业务申报咨询: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9室
业务咨询电话:0994-3229062
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