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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索  引  号 FK020/2025-000013 主题分类
名        称 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1-17 20:41:23
发文单位 阜康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序号

管理

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统计调查对象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统计

调查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

统计

调查

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3

统计

调查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附件4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4

统计

调查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其他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违法比例在10%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5

统计

调查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10%以下,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