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FK026/2024-00005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07 11:53:27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发改委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基本情况
事项名称: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执法主体: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机构: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执法依据
(一)油气管道保护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二)能源节约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电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四)粮食监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三、执法事项
(一)对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对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对违法修建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二)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技术、材料的处罚。
(三)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四)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行为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行为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行为的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行为的处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
四、办理流程
(一)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向委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报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委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流程图
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救济渠道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在收到后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公时间、地址和电话
办公时间:工作日(冬季)上午:10:00-14:000;下午:15:30-19:30,工作日(夏季)上午:10:00-14:000;下午:16:00-20:00
办公地址:博峰路91号
办公电话:0994-3222473
九、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994-32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