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管控的通告
索 引 号 | FK001/2025-00011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管控的通告 | ||
文 号 | 阜政发〔2025〕39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2 16:47:14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为进一步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25年9月20日0时至10月5日24时,全面加强相关区域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安全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一)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固定翼、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滑翔伞(无动力滑翔伞、动力滑翔伞);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飞艇、硬式飞艇);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开空的纸制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氦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二、禁飞时段及区域
2025年9月19日0时至2025年10月5日24时,阜康市全域禁飞。
三、管控措施
1.禁飞时段及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
2.特殊任务豁免: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飞行需提前24小时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准报备,通过后向公安机关备案。
3.禁飞时段及区域内未经报备批准擅自飞行的一经发现将一律击落。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民航等部门联合查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航空管制条例的,依法扣押器具并追究责任。
五、监督举报
管制期间,请阜康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积极配合,主动向属地派出所报备登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严禁擅自开展飞行活动。如在管制期间群众发现违规飞行者,请拨打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994-3297500)或110报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