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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索  引  号 FK001/2022-000080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文        号 阜政发〔2022〕31号 发布日期 2022-04-07 18:32:22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本级政府确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阜政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市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阜康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224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