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禁牧区域禁牧的公告
索 引 号 | FK001/2022-00005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禁牧区域禁牧的公告 | ||
文 号 | 阜政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17:56:36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为严格落实国家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效遏止全市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势头,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好草原,实现草原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治区实行天然草原划区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给落实草原禁牧的牧户资金补助,给落实草畜平衡的牧户资金奖励”及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草原划定为禁牧区、休牧区,确定禁牧、休牧期限,并予以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牧区域
(一)北部沙漠冬场禁牧面积290.05万亩
四至坐标为:北纬44°25′至45°00′;东经87°49′至88°43′(东至吉木萨尔界线、西至米泉界线、南至唐朝路、北至阿勒泰界线)。
(二)南部山区禁牧区禁牧面积39.7万亩
四至坐标为:
N43°55′04.43″E88°01′57.90″(小马江沟梁)
N43°56′40.71″E88°05′53.05″(莫莫沟北梁(天池二调卡点)
N43°56′22.39″E88°06′00.71″(吾谷尔沟)
N43°56′19.87″E88°06′31.20″(吾谷尔沟南梁)
N43°57′36.00″E88°10′46.32″(胡子沟细沟)
N43°49′29.59″E88°17′23.08″(四工雪山)
N43°45′24.28″E88°12′26.36″(三工雪山)
N43°45′29.51″E88°08′34.25″(阿布力哈斯木达尔阿)
N43°52′33.02″E88°00′53.66″(水磨河)
东至四工河以西(南台子);西至米泉界线;南至雪山;北至三工河谷天池管委会第二个售票处,水磨沟小马江沟梁。
禁牧期限2021-2025年(有效期为5年)。实施全年禁牧,禁止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牲畜。
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禁牧封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牧封育的技术指导和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三、禁牧群体
凡在阜康市境内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公告。
四、奖罚办法
对在禁牧封育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放牧行为并及时进行举报的,积极予以表扬。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工作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草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禁牧区的有关工作,加强执法并作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政策解读: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禁牧区域禁牧的公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