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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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FK001/2019-00022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9-10 16:18:56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理由 有无便民措施 立法进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涉案物品估价管理 涉案物品估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委托机关或委托人委托估价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出具《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估价的目的和要求;(二)估价的范围和基准日;(三)涉案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使用时间、新旧程度、购入价格等;(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物价部门 申请人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2 价格成本监审结论 价格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发改成本〔2006〕1065号)第十二条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已列入监审目录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时,应当随文附送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否则,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物价部门 申请人 明确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3 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登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3〕75号)第四十条  婴儿...出生后应在一年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 医院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4 死亡医学证明 死亡注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3〕75号)第七十一条  公民实际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持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相关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 医院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5 火化证明 死亡注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3〕75号)第七十一条  公民实际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持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相关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 殡葬部门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6 入伍通知书 入伍注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3〕75号)第七十九条  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 人民武装部门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7 户口迁移证 大中专毕业迁移户口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3〕75号)第一百零二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8 毕业证 大中专毕业迁移户口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3〕75号)第一百零二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 毕业学校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9 购房合同 购房落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3〕75号)第一百零四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 房产公司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10 民证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收养落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3〕75号)第五十二条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 民政局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11 录取通知书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3〕75号)第一百零八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 大中专院校 办理业务必需证明材料
12 家庭财产证明 拟申请低保人员办理时,需在单位或者常居住地社区开具家庭财产证明 关于印发昌吉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昌州民字(2014)62号的通知中,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工作单位或者社区 家庭财产收入证明是审核提供人是否符合低保政策的必要前提
13 家庭收入证明 拟申请低保人员办理时,需在单位或者常居住地社区开具收入情况证明 《关于印发昌吉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昌州民字〔2014〕62号)的通知中,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工作单位或者社区 家庭收入证明是审核提供人是否符合低保政策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