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索 引 号 | FK001/2019-000179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 ||
文 号 | 阜政发【2019】19号 | 发布日期 | 2019-06-13 19:22:54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及《自治州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函〔2019〕17号)工作要求,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本级政府确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机构和组织,一律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