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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公告

索  引  号 FK002/2025-000008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征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公告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1-31 16:31:26
发文单位 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以及我区2024年工作安排,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研究决定,持续开展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3年项目续报及2024年项目申报工作,现就阜康全市范围内广泛征集2022年以来开工,2024年计划完工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类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需阜康市辖区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业相关资质和条件,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诚信守法。无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无重大警告警示信息。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逃废债务、拖欠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为。

(二)优先支持已入库项目,主要针对县域商业网点和流通网络整体布局,特别是为弥补乡镇、边远地区等商业网点和物流末端存在的不足和短板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辐射范围覆盖全自治区或者多个市、县(市、区),且具有共同配送业态等公共服务功能的项目。

(三)统筹考虑2022年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企业运营及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客观实际,本着服务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目的,2023年续报项目及2024年新增项目申报补助的新增有效投资内容发生时间设定为:2022年1月1日后开工项目,完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未完工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日期以新增有效投资内容对应的发票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时间为准);重大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的,只对在上述时间段内完成的相关建设内容和投资进行补助;原则上优先安排已完工项目。

二、支持方向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统筹,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主要从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5个支持方向中推荐拟支持项目。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不予以支持。

三、需提交材料

(一)封面、目录。封面统一标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请材料”,标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地址、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申报日期等,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

(二)项目申报表

(三)服务业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产状况、股东构成、企业性质等,发展历程、获得荣誉等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记录、在企业信用网查询的无重大警告警示信息等证明材料。

4.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经营业务介绍,近三年企业经营情况。

5.经第三方审计通过出具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有资金(如银行存款)的证明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料须包括首页,第三方资质页、盖章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1.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研性报告、项目所属方向、建设性质、实施建设地址、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规划设计、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进度安排、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建设计划、项目开工时间和预计竣工时间、预期成效或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2.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预审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其他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相关证明材料

1.项目支出汇总清单:包括相关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摘要等;

2.项目支出明细:包括相关的合同、发票、发票核验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等(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杜绝提供虚假发票,如提供虚假发票,一经查实,移交税务、司法相关部门处理。

3.发票要求为扫描打印件,要求清晰呈现票面信息,如提供模糊看不清的发票,视为无效发票,不予统计。

(七)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1.符合上述条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监测的企业于2024年2月26日前,将申报资料纸质件一式4份,按目录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由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

2.已享受过各级财政资金扶持及优惠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允许再次申报。

联系人:贾峻晖 联系方式:0994-3222461

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