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07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2025年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10:25:47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新环法规发〔2021〕133号)相关文件精神,现委托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阜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生态环境执法权限,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阜康市行政辖区。
二、委托执法权限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阜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包含的具体委托执法事项:(一)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5.责令限期拆除;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行政强制种类。1.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
2.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三)其他权利种类。承办辖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工作。
三、委托执法要求
(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阜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阜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行政行为。
(三)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阜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5 年7 月1 日至2026 年6 月30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州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