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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2025年阜康市水利局公布第三批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100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2025年阜康市水利局公布第三批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0-31 10:57:04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2025阜康市水利

公布第批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阜康市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开展了系列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水利行业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案件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54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1眼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经现场调查核实,曹某对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致使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曹某擅自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等,并通知违法当事人到阜康市水利局接受调查询问,曹某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阜康市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曹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修订部分)》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社会影响,合理裁量,经阜康市水利局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当事人曹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2.对曹某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案件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542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某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经调查核实,张某擅自开凿该眼机井是为了提取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已于2025421日依法填埋,恢复原状。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等,并通知违法当事人到阜康市水利局接受调查询问,张某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阜康市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社会影响,合理裁量,经阜康市水利局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张某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批准采砂案

案件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592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城关镇高速公路南侧水磨河东岸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有长50米,宽约3米,平均深度3米左右的采砂坑,经调查核实,鲜某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相关采砂手续、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未缴纳管理费用,在阜康市城关镇高速公路南侧水磨河东岸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实施了河道采砂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鲜某未经批准,擅自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等,并通知违法当事人到阜康市水利局接受调查询问,鲜某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阜康市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鲜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社会影响,合理裁量,经阜康市水利局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状;2.对鲜某处以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

典型意义:以上典型案例中,一些违法当事人破坏取水计量设施,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经批准擅自采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涉水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水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单位或个人凿井取水需要取得凿井资质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安装计量设施是为了避免浪费、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促进地下水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维护水资源生态和地下水采补平衡,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守住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措施。请取用水单位个人自觉遵守水利法律法规,秉持对非法取用水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杜绝麻痹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

阜康市水利局将坚持关口前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一律严查、一律严处,切实将地下水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欢迎大家积极举报水事违法行为,共同保护好我们严重匮乏的生命之源。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取用水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0994-3233165

 

 

阜康市水利局              

202510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