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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阜康市水利局公布 第一批水行政执法案例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080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阜康市水利局公布 第一批水行政执法案例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7-28 11:44:15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阜康市水利局公布

批水行政执法案例

 

近年来,阜康市水利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市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市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发挥案例的规范指导、警示震慑、

舆论引导作用。

案例1

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2541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1眼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杨某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1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杨某承认他擅自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1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杨某致使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修订部分)》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重,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杨某承担;2、对杨某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370.5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杨某已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自行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此案结案。

案例2

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25429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1眼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马某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1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电表线的行为,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案件处理: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凿,其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之规定,参照《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修订部分)》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重,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某承担;2、对马某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094.3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马某已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自行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此案结案。

案例3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

基本案情:2025427日,阜康市水利局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某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三工河乡北草滩擅自开凿开孔直径250毫米的机井2眼,水泵管内径80毫米,未抽取地下水。这2眼机井是2025427日被依法查处,已于2025427日填埋2眼机电井,恢复原状,当事人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定回填擅自开凿的机电井。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案件处理: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相关照片、笔录证据确凿,其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情节较轻,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王某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填埋擅自开凿的机电,自行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此案结案。

典型意义:以上典型案例中,一些违法当事人破坏取水计量设施,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涉水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水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单位或个人凿井取水需要取得凿井资质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安装计量设施是为了避免浪费、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促进地下水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维护水资源生态和地下水采补平衡,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守住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措施。请取用水单位(个人)自觉遵守水利法律法规,秉持对非法取用水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杜绝麻痹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

阜康市水利局将坚持关口前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一律严查、一律严处,切实将地下水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欢迎大家积极举报水事违法行为,共同保护好我们严重匮乏的生命之源。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取用水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0994-3233165

 

 

阜康市水利局            

202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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