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阜康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FK015/2025-00001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执法】阜康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11:46:43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阜康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阜康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区域:阜康市
监督举报地址:阜康市准噶尔路265号阜康市水利局
举报投诉电话:3233165
一、行政执法权限
阜康市水利局统一行使涉水领域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
(四)水利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
三、行政执法程序
(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
2.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的书面记录或者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二)立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三)调查取证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图、勘验笔录等。
3.执法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时,询问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内容应交于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进行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按手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按手印。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3.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依法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水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填报水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
7.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阜康市水利局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
1.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2.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六)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
1.水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3.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的;
4.案件已经移送管辖并依法受理的;
5.终止调查的;
6.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7.水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8.水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结案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机关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阜康市水利局持有执法证执法人员名册(已公示)
五、行政执法事项权责
阜康市水利局权责事项清单(已公示)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对阜康市水利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五日内,向阜康市水利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康市水利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