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索 引 号 | FK025/2023-00009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5-30 19:45:2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全市各有关经营者:
旅游旺季渐近,为防止我市酒店客房、餐饮和生活必需品等市场价格出现相互串通、跟风提价等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宾馆酒店、餐饮购物、早市夜市等经营者价格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依法经营。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诚信为本,杜绝欺诈。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要严格执行并自觉公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餐饮、住宿等商品和服务项目,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用好法律赋予自主定价权限,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合理定价。不能单纯以营利为目的,要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要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收费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收费价格。更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项目,应先行告知,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提请消费者予以确认。
三、明码标价,规范经营。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不得以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高于标价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餐饮经营者提供的时令菜品,必须标明价格,杜绝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注。
四、经营者要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商品和服务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无故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任何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价格行为。凡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宾馆酒店、饭店餐饮、交通运输、景点景区、烧烤商户等经营者的价格监测、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频次。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切实守护旅游市场价格平稳。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酒店、民宿、餐饮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0994-3220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