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索 引 号 | FK025/2023-00009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2-21 19:43:4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
当前已进入春耕备耕时节,为强化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确保农业生产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阜康市市场监管局现就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自主定价。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经营者销售农资产品要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示价格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四、各农资生产企业要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进货检验、出厂检验,保障农资产品质量安全。严禁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mm聚乙烯农用地膜。各农资经营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认真查验所采购农资产品的外包装标识(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等,严把进货关。
五、各农资生产、经营者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对肥料产品虚假标注有效成分、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不得伪造产品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不得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有强制交易、强行搭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六、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农资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上溯源头、下查去向,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产品违法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