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阜康市辖区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车辆公告
| 索 引 号 | FK004/2026-00002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公告】关于阜康市辖区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车辆公告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15 12:28:15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阜康市辖区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车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 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阜康市辖区以下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现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车主尽快前往阜康市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如不清楚请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994-3526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