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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昌阜市监罚送告〔2026〕3号)

索  引  号 FK025/2026-000026 主题分类
名        称 【公告】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昌阜市监罚送告〔2026〕3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2-10 17:39:55
发文单位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昌阜市监罚送告〔20263


阜康市大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腾爵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禾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翰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阜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康市鑫丰运输有限公司、新疆兴祚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万天牧业有限公司、新疆学通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三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琰旭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金富荣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2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因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阜市监处罚〔2026〕13号),内容是:阜康市大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企业未依法申报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阜市监处罚〔2026〕1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贺世勇、刘君    联系电话:0994-3524101

  联系地址:阜康市准噶尔路501号

  附件: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阜市监处罚〔2026〕13号).doc

          12家企业名录.xls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