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广场舞和自乐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K001/2025-00022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广场舞和自乐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广场 组织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
| 文 号 | 阜政办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16:08:0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康市广场舞和自乐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阜康市广场舞和自乐组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促进公共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涵养和谐文明的城市公共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场舞和自乐组织”,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区域、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材、乐器,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秧歌、交谊舞、唱歌、乐器演奏等为主要形式开展的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康市城区内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充分尊重传统文化与群众审美需求特点,支持群众自发开展具有文化艺术内涵、体现科学健身理念、契合群众审美偏好的广场舞及自乐组织活动。
第五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管理,应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公民身体素质与道德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目标,以扶持、引导、规范为工作重点,推动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第六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应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构建“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协同配合、乡镇(街道)、村(社区)、业主委员会及相关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乡镇(街道)按属地原则,负责摸排辖区内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等健身娱乐活动团队,引导其备案登记,并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档案。档案需包含活动地点、人数、时间、音量控制、组织者(责任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成员名册等内容,相关信息报送市文旅局备案。负责已注册团队的日常管理与年度动态考核,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受理和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制止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组织备案、行业指导、培训帮扶与宣传推广工作;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深挖本土优秀文化资源,创新活动形式和组织模式,提升活动内涵;组织已注册备案的相关健身娱乐活动团队参与各类免费开放培训及赛事,年底对表现优异、积极配合工作的团队给予扶持奖励。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中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及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受理和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中噪声扰民、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对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及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处理后,仍未停止干扰行为,持续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牵头协调生态环境、文旅、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负责市区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承担广场舞及自乐组织活动环境噪声监测的技术指导,定期运用专业设备对活动集中区域开展噪音检测,明确不同时间段环境噪音背景值及活动产生的实际噪音值,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做好群众相关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置,并加强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噪音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电视、“阜康零距离”、视频号、抖音等全媒体平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文明参与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宣传工作,并对相关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业务委员会、物业负责人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社会生活噪音扰民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和调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基层群众性组织、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予以报告。
市民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开展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高音量音响器材,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环境噪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健身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活动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限值标准: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按交通干线具体情况执行。
阜康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场地,应优先选择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区域、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远离居住区的公共场所。活动开展需保持有序,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商家正常经营;严禁在小区楼院、学校、医院、图书馆、党政机关、科研及企事业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阜康市城区内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管理:
全天不限时区域:瑶池园。
限时活动区域:畅岁园广场、水磨河公园、街心广场、风华园广场、绿化广场、晋阜游园、康宁路街角运动广场、民主路游园、月季园、同心巷运动广场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区域,仅可在上午10:00-13:00、下午16:00-23:00开展活动,且活动不得干扰居民生活、机关办公及商家经营。
街道两侧开阔地带: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上下班高峰时段禁止开展;其余未明确时段,均禁止在此类区域开展活动。
第十条 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及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时段,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因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第十一条 参与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市政等设施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三)擅自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通道影响交通或行人通行;
(四)在禁停区域内停放非机动车或摆放其他物品;
(五)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六)传播淫秽信息或者进行色情表演;
(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煽动闹事;
(八)强行侵占他人财物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九)进行各种邪教、迷信活动;
(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一)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场地;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组织者为该组织法定负责人,承担组织日常管理、成员日常教育职责,同时对组织或其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响应群众诉求,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活动场地管理单位负有日常管理责任,应主动配合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组织承担本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服从的,及时向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市文旅、民政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鼓励并指导成立广场舞、自乐组织协会等文体社团,推动其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联合向社会公布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监督方式,统一受理和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违反本办法产生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组织和组织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或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报备、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组织和组织者违反本办法,实施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市政及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涉及生态环境、文旅、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对应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广场舞、自乐活动组织和组织者接受各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后果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