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12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16 10:47:22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康市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阜康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阜康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涉及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阜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阜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地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各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做好事前预防,完善体系建设,强化环境隐患排查和预报预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昌吉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阜康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相互配合、联动应对,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发挥指导督促作用,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援。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物资优势,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强化生态环境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发挥支援作用。
1.5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的文件。
1.6.1应急预案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市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参照市级预案制定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
事件发生时,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其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由自治区、昌吉州启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或事件行动方案,将每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
2 组织指挥体系
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时,市人民政府临时成立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配合自治区、昌吉州开展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地(州、市)或超出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临时指挥部撤销。
2.1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2.1.1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指定指挥长。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区、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区、州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3)协助上级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方案;
(5)向区、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区、州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相关信息;
(6)市委、人民政府及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天池管理委员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外事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69243部队、武警阜康中队、国网阜康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具体责任人由以上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如有变动,由所在部门接任工作的人员替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部门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1.天池管理委员会: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处置;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负责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2.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园区范围内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以及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管工作,指导相关涉事部门开展网络传播引导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及群众疏散等工作。
6.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方案;负责事件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与生态环境相关地震灾害事件地点和时间的监测及信息报送;参与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负责指导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
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协调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供应工作,研究制定应急条件下的能源保供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编制因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恢复重建规划。
9.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应急成品油、副食品等物资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10.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做好灾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11.市财政局:按照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和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安排和保障工作。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工作,负责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城镇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城市管理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城区内公园、游园临时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
1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公路路面污染物。
16.市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情信息;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农业生态恢复;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转移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食品和药品安全保障。
20.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进行检测和评估,并指导生态恢复。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增加气象监测设施,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服务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
23.市融媒体中心:配合市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
24.市外事服务中心: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并做好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的外事相关工作。
2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26.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7.市驻市部队:根据市人民政府请求,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驻市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28.市国网阜康市供电公司: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他部门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处置工作小组。
2.2.1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成员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州、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关于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应对工作;
(2)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
(3)负责组织协调、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区、州级层面协调解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行动;
(5)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工作;
(6)及时向区、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区、州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7)完成区、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及区、州、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处置工作小组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按需要下设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涉外事务、调查评估及应急专家等处置工作小组。(阜康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见附件2)
(1)污染处置组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牵头单位: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配合单位:天池管理委员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69243部队、武警阜康中队、国网阜康市供电公司
(2)应急监测组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频次,掌握污染物浓度变化,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情资料、气象信息及自然灾害预测等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3)医学救援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组织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城镇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4)应急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应急电力、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配合单位:天池管理委员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网阜康市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在市委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预警终止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类舆情信息,澄清不实言论,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委网信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融媒体中心
(6)社会稳定组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涉外事务组
主要职责: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昌吉州有关规定,经报请市委批准,向上级报送涉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配合自治区、昌吉州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监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
牵头单位:市外事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天池管理委员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调查评估组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组织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分析;配合自治区、昌吉州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分析。
牵头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等级,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负责
配合单位:天池管理委员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向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配合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性,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化工、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市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阜康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经验教训;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4跨县市(园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有可能或已经造成跨县市(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受影响地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并按照各自预案及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需要自治州协调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2.5跨兵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阜康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六运湖农场、土墩子农场,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兵团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对需要协助处置的,由师(市)向阜康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师(市)生态环境局向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提出请求。有可能或已经跨兵地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师(市)及时通报受影响地政府或师(市),并及时将事件信息上报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师(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将事件信息上报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兵团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兵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预案及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6跨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有可能或已经造成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要及时通报受影响地政府(行署)、生态环境部门,并按照各自预案及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需要自治区、昌吉州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区、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阜康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自治区、昌吉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全市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市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建、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3.2预防
3.2.1全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导致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或对重点河流、湖库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点河流、湖库已经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导致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的类别、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措施建议、咨询电话和发布部门、发布时间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州、市人民政府、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特殊情况下,州人民政府可直接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模板见附件4)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采取相关措施。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获取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安全生产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者、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向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2信息报告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报送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为发现或得知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为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为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信息报告模板见附件6)
4.2.1初报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应迅速了解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报告;涉及兵团有关师(市)辖区的,要及时向有关师(市)或师(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初判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20分钟内电话报告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4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迅速了解事件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初判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30分钟内电话报告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迅速了解事件情况,2小时内电话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地(州、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初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及初步采取的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事件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2续报
初报后,根据事件处置进展进行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续报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按照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续报信息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置效果等基本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4.2.3处理结果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按照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以及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核实信息程序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时限报告信息。
4.4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抢救受伤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快速转移和开展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5.2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州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
必要时,可对层级进行调整,发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事态发展到需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
5.2.1Ⅰ级和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建议区、州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立即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区、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区、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区、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2.2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建议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2.3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6)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向州人民政府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3响应措施
5.3.1Ⅰ级和Ⅱ级响应措施
Ⅰ级和Ⅱ级响应时,市人民政府按照区、州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部署,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3.2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市人民政府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部署,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3.3Ⅳ级响应措施
(1)现场指挥和协调机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处置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现场污染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3)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5)应急监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统筹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配合开展应急监测;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和协调。
①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事发地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事发地监测能力、事件严重程度、污染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②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③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6)市场监管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中毒事件等。
(7)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9)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应急终止
5.4.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4.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和监测评估结果,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自治区指挥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属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州指挥部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2)市现场指挥部接到应急响应终止命令后,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自行解散,善后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3)应急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及时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报告。
6 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救援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吸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以及社会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救援队伍。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撑。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联动与合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和工业信息化、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局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和通信行业等部门要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为应急工作提供通信网络保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需求。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配置先进的环境应急处置装备,加快建设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等体系,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应急救护保障计划,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治工作。
7.6环境责任保险
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与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8 预案管理
8.1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2预案评审与更新
8.2.1预案评审
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以确保预案的持续适宜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并从中找到改进的措施。
8.2.2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发布后,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对相关单位、人员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8.2.3预案的更新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更新: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力度。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及平台:12345,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演练作为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探索开展跨地域、跨部门综合应急演练。
环境风险企业要加大环境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4预案修编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督促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修订。
8.5预案评估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要求,落实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9 附则
9.1名词术词定义
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环境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9.2预案发布
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为阜康市专项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29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政办规〔2022〕3号)同时废止。
9.5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阜康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4.预警信息发布模板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
6.信息报告模板
7.阜康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表
8.阜康市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阜康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4:
预警信息发布模板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单位 年 月 日 (发布时间)
【预警类型】
水污染事件 大气污染事件 土壤污染事件 放射源泄漏污染事件£
【预警级别】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起始时间】
【事件原因】
【可能影响范围】
【警示事项】
【防御措施】
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

附件6:
信息报告模板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文件
(初报)

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报告
×××(报送单位):
××年××月××日××时××分,××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具体信息如下:
【污染类型】
【初步原因】
【主要污染物】
【人员伤亡情况】
【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情况】否或是,保护区具体情况:
【事件潜在危害程度】(包括可能波及的区域)
【参与处置的部门】
报告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报告时间)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文件
(续报)

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报告
×××(报送单位):
××年××月××日××时××分,××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于××年××月××日××时××分(初告时间)将初步情况上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事件发展态势,现将最新情况汇报如下:
【污染类型】
【事件起因及过程】
【主要污染物及数量】
【现场处置情况】(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各部门参与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污染物控制情况等)
【事件的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
报告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报告时间)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文件
(处理结果报告)

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报告
×××(报送单位):
××年××月××日××时××分,××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过××小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基本得到控制,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事件级别】
【污染类型】
【事件起因】
【应对过程】
【处置结果】
【事件潜在危害】(包括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遗留问题等)
【参与部门】(附名单及工作内容)
【事件损失】(附证明文件)
报告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报告时间)
附件7:
阜康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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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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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长 |
包旭刚 |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0994-323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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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 |
孟凡涛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阜康市分局局长 |
0994-3222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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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 |
包旭刚 |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0994-3230191 |
|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副主任 |
孟凡涛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阜康市分局局长 |
0994-3222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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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何香兰 |
天池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管理处处长 |
0994-3526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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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轩 |
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
0994-3226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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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卉 |
宣传部社科联主席 |
0994-3222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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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发平 |
网信办主任 |
0994-3223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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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茂刚 |
公安局副局长 |
0994-3297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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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峰 |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
0994-3235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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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0994-3222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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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舒超 |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
0994-322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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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文成 |
民政局局长 |
0994-322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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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 颖 |
财政局局长 |
0994-3222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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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李鹏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
0994-323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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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雷 |
城市管理局局长 |
0994-3526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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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雍 |
自然资源局天池分局局长 |
0994-322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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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宝 |
交通运输局局长 |
0994-322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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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生忠 |
水利局局长 |
0994-322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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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勇 |
农业农村局局长 |
0994-3229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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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勇 |
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
0994-3222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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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 |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0994-322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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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智洋 |
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
0994-322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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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和平 |
气象局局长 |
0994-3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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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燕 |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
0994-337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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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晶 |
融媒体中心主任 |
0994-3306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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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伟 |
外事服务中心主任 |
0994-322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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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潘成 |
滋泥泉子镇镇长 |
0994-3515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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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喜明 |
九运街镇镇长 |
0994-33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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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功伟 |
城关镇镇长 |
0994-3222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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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剑 |
甘河子镇镇长 |
0994-356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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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尔旦·木拉提 |
上户沟乡乡长 |
0994-351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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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力那尔·赛提汉 |
水磨沟乡乡长 |
0994-322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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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哈力比亚提·库瓦尔 |
三工河乡乡长 |
0994-3253003 |
|
吉 松 |
博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
0994-3222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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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冉 |
阜新街道办事处主任 |
0994-329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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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娟 |
准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
0994-3225100 |
|
|
阿合提·早尔东 |
石油基地街道办事处主任 |
0994-3835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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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明 |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0994-322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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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浩祥 |
武警阜康中队中队长 |
0994-5309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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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靖宇 |
29643部队政治部宣传保卫股股长 |
0994-496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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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政国 |
国网阜康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
0994-2305167 |
附件8:
阜康市环境应急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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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推荐 |
姓名 |
所属单位 |
技术职称 |
擅长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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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州外 |
王维 |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有限责任公司 |
主任/高级 工程师 (化工专业) |
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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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州外 |
苏小锋 |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有限责任公司 |
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化工专业) |
环保设备设施 安全风险 |
|
3 |
州外 |
李世海 |
新疆鸿瑞共创工程 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生态环境 保护专业/ 环境工程与 技术咨询) |
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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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州外 |
陈勇 |
新疆立磐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
总经理/高级工程师(环境保护专业) |
环境应急预案及 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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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州外 |
赵其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 环境监督站 |
科长/正高级工程师 (生态环境 保护专业/ 生态环境监测) |
核与辐射污染防治、 核与辐射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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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州外 |
张占江 |
新疆宏辐核安科技 有限公司 |
总经理/高级工程师(环境保护专业) |
核与辐射污染防治、 核与辐射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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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州外 |
胡建平 |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采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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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州外 |
豆龙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察队 |
高级工程师 |
煤炭专业/地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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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州生态环境局 |
张汉平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吉木萨尔县分局 |
工程师 |
环境污染监控、环境 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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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州生态环境局 |
曹秀梅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注册环评 工程师 注册安全 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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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州生态环境局 |
于 谦 |
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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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州生态环境局 |
金淑聪 |
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 |
副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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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州生态环境局 |
沈晓明 |
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 |
副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
14 |
州生态环境局 |
唐彦发 |
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 |
副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