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社保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催告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 FK027/2025-00004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阜康市社保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催告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10:52:12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社会保险中心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国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导致你公司自2020年5月29日注册成立至今,均未向原职工韩晶新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和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韩晶新在你公司就职期间发生工伤后无法获取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根据你公司职工韩晶新家属申请,经我中心调查、核实、取证后对你公司作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催告通知书》(以下简称“催告通知书”),已于2025年10月10日通过安排中心工作人员到实地给你公司送达,鉴于你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也无法与负责人取得沟通,导致催告通知书未能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公告送达《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催告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条款规定,应由你公司按照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阜人社工伤认〔2023〕109号)、阜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向韩晶新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9186元、医疗费32054.91元,但因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公告如下:
1.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阜康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10月11日
联系人:张黎明(0994-3525961 18299537151)
联系地址:阜康市桃园路320号二楼202待遇审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