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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税改革相关文件的公示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066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水资源税改革相关文件的公示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6-05 13:46:29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关于水资源税改革相关文件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对以下四个重要文件进行公示,供相关单位及公众查阅执行:

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

一)发布单位新疆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

(二)主要内容明确新疆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如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6/m³、地下水0.12/m³)、特种取用水(地下水30/m³)等。规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计税方式(贯流式按发电量、循环式按取水量)。对超计划取用水实行累进税额(超20%2倍、超50%5倍征收),并明确擅自取水的5倍处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设为9%

二、《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

(一)发布单位新疆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二)主要内容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按区域分类计征:二轮承包土地种植粮食作物按取水量40%计征(0.5/m³);超载区按70%计征(1.0/m³),临界区、宜采区分别按60%50%计征。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取用水计划,并划定地下水分区(超载区、临界区、宜采区)。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

(一)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

(二)主要内容细化征管规则,如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时需包含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并开具不征税发票。规定超计划取用水调整后的更正申报流程,及工业节水先进企业可享20%减税优惠。取水口较多时可申请汇总申报。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一)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二)主要内容全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本框架,授权地方制定具体税额、漏损率等。明确水资源税纳税人识别、计税依据及优惠政策(如生态取用水免征)。规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原则,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五、公示说明

查阅方式:上述文件全文可通过附件或相关政府网站查询。

执行时间:均自2024121日起实施(新疆农业生产限额通知追溯适用)。

政策衔接:新疆文件需结合国家《实施办法》及征管公告执行,确保政策统一性。

 

特此公示。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docx
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doc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