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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阜市监罚送告〔2025〕1号)

索  引  号 FK025/2025-00011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阜市监罚送告〔2025〕1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6-03 12:37:12
发文单位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市监罚送告〔20251


新疆海迪龙威劳务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

本局于202563日依法对你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性质处罚,因企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企业公告送达《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书》昌市监罚〔2024130吊销原因及依据:截止2024年9月2日,你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4月22日,本局在阜康市人民政府网站阜康之窗上向你企业公告送达《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阜市监罚告〔2024〕130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企业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与本局联系,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给予你企业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你企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企业自本公告发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阜市监处罚〔2024〕130号).doc

吊销企业名单(33户).xls

联系人:张平,联系电话:0994-3230338

联系地址:阜康市准噶尔路501号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