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于印发《阜康市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23/2025-00003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安全生产]关于印发《阜康市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17:45:22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印发《阜康市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阜康市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警示教育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阜康市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阜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可以直接组织或者指定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第三条 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事故发生后警示教育和日常性事故警示教育。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一般采取召开警示教育会议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开展:
(一)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和暴露问题。
(二)通过图片、录像、动漫或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复盘事故发生经过,也可以视情形通过参观事故现场、邀请相关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三)事故单位作深刻检查,深入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作表态发言;
(五)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部门的日常监管等工作作深刻剖析,提出防范同类事故的有效措施;
召开警示教育会议的范围,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邀请事故同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新闻媒体派员参加。参加人员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第六条 事故警示教育会议后,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同类生产经营单位将事故教训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重要内容,开展事故反思活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并及时查找制度、技术和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性事故警示教育,一般采取召开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会议、举办事故案例图片展示、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相关人员现身说法、组织集中宣讲、设立“事故反思日”等方式开展,事故案例由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确定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的典型事故,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事故发生和调查处理情况,播放事故警示教育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常识,提示警示全社会提高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警示约谈。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办负责人警示约谈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2起以上以及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警示约谈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将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对所辖企业负责人的警示约谈。
第十条 市安办将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开展情况、警示提示情况作为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警示提示工作事项完成情况作为安全防范警示日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阜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阜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