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阜康市林草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函
索 引 号 | FK044/2025-00005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征求《阜康市林草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函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06 17:34:53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征求《阜康市林草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的函
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
为严厉打击我市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不法犯罪行为,切实健全和完善我市各类涉林涉草案件举报奖励机制,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六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请社会各界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18:00前反馈书面意见(有无意见均需书面反馈)。
附件:《阜康市林草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6日
《阜康市林草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严厉打击我市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不法犯罪行为,切实健全和完善我市各类涉林涉草案件举报奖励机制,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六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依法取得森林、草原、湿地相关审批手续或未按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相关审批内容要求实施的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阜康市辖区范围内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后,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设置。
第四条 林草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给林草部门的执法与监督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二)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滥伐行为。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林木的盗伐行为。
(四)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
(六)非法开垦草地的行为。
(七)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非法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
(八)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
(九)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
(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十一)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十二)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十三)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擅自复耕的行为。
(十四)其他属于本办法第一条所称的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来信举报: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收(通信地址:阜康市阜新路436号,邮编:831500)
(二)现场举报: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阜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楼)
(三)电话举报:0994-3222119,0994-3252162(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10:00-14:00,下午 16:00-20:00)
第七条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需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回访及发放举报奖励。受理机构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八条对举报事项在调查核实后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情况。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兑现标准:
(一)举报人将掌握的违法事实进行举报并经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处理后,按照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并以上缴市财政金额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金额最高上限5000元。
(二)对多人先后重复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对案件查处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举报人联名举报的,需明确联名举报代表,由举报代表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上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的,按各案件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奖金;每个举报案件奖励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进行计算奖励。
第十条 对经查实的举报,在案件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可以用不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方式在阜康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适当公开受理案件时间和被举报地点以便举报人辨认)。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举报人领取时需提供与举报时所留姓名一致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举报时留下的电话或邮箱,以便奖金发放人员核实确认举报人身份。
举报奖励以现金发放,举报人在领取奖励时,需在《举报奖励发放表》上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不予兑现举报奖励的范围:
(一)被举报行为不实、经核查后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被查处或违法行为人已主动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不予奖励,市林业和草原局将不予奖励的理由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林草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案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因林木、林地、草场权属争议产生纠纷进行的举报。
(四)举报人为林草资源依法承包经营人、使用人等权利相关人的不予奖励。
(五)财政供养人员举报相关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六)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不适用本奖励办法的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勾结、虚构事实、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奖金的,或恶意虚假举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发放举报奖励时,应当对领取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