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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昌州环评【2025】49号 关于阜康国有林管理局新建天池管护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FK012/2025-000042 主题分类
名        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昌州环评【2025】49号 关于阜康国有林管理局新建天池管护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3-20 16:55:56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关于阜康国有林管理局新建天池管护所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国有林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国有林管理局新建天池管护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新疆天山天池景区商城区域,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07′05.431″;北纬:43°54′09.698″,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新疆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根据《新疆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2018-2027年)总体规划》,该管护所为规划内容中保护管理工程中的海北保护站,项目建成后,承担天池景区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物资储备、野生动物救护及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等任务。建设内容为:新建天池管护所(海北保护站)1座,建设用地面积544m2,新建主体面积为240m2管护所一座及辅助配套设施等,设置三个功能区,办公区,生活区及物资储备区。项目总投资13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万元,占总投资的11.64%。

根据乌鲁木齐云创环安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5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阜康国有林管理局新建天池管护所项目在新疆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新林保许准(昌)〔2024〕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影响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工序,避免雨天土建作业。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原则,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在两年内选择与占用林地面积相同的地块实施异地植被恢复造林,确保林地面积动态平衡。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设立施工围挡,渣土车应按要求做好密闭苫盖,设置雾炮机进行洒水降尘。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运营期冬季采用电采暖,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烟管道引至屋顶高空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均经管网排入管护站北侧海北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由吸污车拉运至市政管网进入阜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设备,夜间禁止施工,设置施工围挡隔声降噪,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排放限值。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的1类标准排放限值。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开挖土石方全部用于场地整体回填,建筑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垃圾均经垃圾箱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阜康市分局要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