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 | FK032/2025-00000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开展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2-27 13:14:1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残联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开展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阜康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点击网址:http://220.171.42.138:8443/wbxt/进行在线办理。
(二)窗口(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阜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年审手续。地址:阜康市残联一楼,联系电话:0994 -3225632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在新疆政务服务网使用法人账号注册后,通过http://220.171.42.138:8443/wbxt/点击“我要申报”进入新疆政务网,使用法人账号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现场)办理
1.《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
4.残疾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
6.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五、相关事项
2024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2%比例及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通告
阜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