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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事项指导清单(试行)

索  引  号 FK008/2025-000009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事项指导清单(试行)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1-27 12:28:57
发文单位 阜康市司法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事项指导清单(试行)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工作职责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 监督对象 对应责任事项及追责依据
1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件管理情况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七条规定。
1.对辖区行政执法机关申领执法证工作中是否存在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监督;
2.对辖区行政执法机关是否组织开展政治理论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3.对辖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是否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是否在规定的执法区域、领域及《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存在将《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等情况进行监督;
4.对辖区行政执法机关已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收回并送交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等工作进行监督。
阜康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县(市)司法局 阜康市行政执法机关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统一考试。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级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核发;(二)州、市(地)级行政执法机关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对不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执法区域、领域及《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内使用;不得将《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并送交核发证件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一)行政执法人员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二)《行政执法证》过期的;(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的;(四)依法需要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一)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行政执法区域、领域执法以及未在《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内使用的;(二)将《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家的;(二)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出现严重错误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二)违反规定程序案例、管理《行政执法证》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自行改正:(一)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
2 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 1.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细化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3.
对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4.
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
对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阜康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县(市)司法局 阜康市行政执法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执行工作情况;(三)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制度情况;(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落实情况;(五)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自行改正:(五)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3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七条规定。 1.对执法事项梳理情况进行监督;
2.
对执法职权分解情况进行监督;
3.
对执法责任确定情况进行监督;
4.
对执法状况评议考核情况进行监督;
5.
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阜康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县(市)司法局 阜康市行政执法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事项梳理情况;(二)执法职权分解情况;(三)执法责任确定情况;(四)执法状况评议考核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第二十七条: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自行改正:(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4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七条、三十四条规定。 1.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
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3.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5.
对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情况进行监督;
6.对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等情况情况进行监督;
7.对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进行监督。
阜康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县(市)司法局 阜康市行政执法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四)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六)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自行改正:(一)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第三十四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二)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六)利用行政执法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九条、三十四条规定。 1.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
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情况进行监督;
3.
对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能力建设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4.
对监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
对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进行监督;
6.
对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进行监督。
阜康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县(市)司法局 阜康市行政执法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列工作进行重点监督:(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二)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三)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落实情况(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情况;(六)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能力建设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七)监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八)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第二十七条: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自行改正:(一)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五)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六)不文明执法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
6 对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执 法
协 调
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联合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等方面发生争议时,负责协调工作,并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决定》。 阜康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县(市)司法局 阜康市行政执法机关 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备注:总共梳理28项行政执法协调指导监督事项(27项行政执法监督类、1项行政执法协调类),清单试行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