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运街镇人民政府重大执法 法制审核制度
索 引 号 | FK042/2024-00006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九运街镇 | 发文日期 | 2024-11-06 16:21:48 |
名 称 | 九运街镇人民政府重大执法 法制审核制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九运街镇 人民政府 执法 审核制度 |
一、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决定前要先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三、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依照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四、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需要法制审核时,办案人员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情况说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三)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经当事人提出申辩陈述复核或经听证程序后拟改变执法决定内容的,应当提交复核情况材料、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征求有关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审查机构审核意见建议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次完善资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一)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执行裁量基准不当,初次审理提出变更建议的;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 初次审理提出退回调查补充意见的;
(三)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齐备的,初次审理提出纠正意见的;
(四)在提交法制审核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出现新的证据或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拟作的行政执法决定有改变的。
(五)告知拟作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辩陈述或在听证程序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
六、办案人员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不能决定的,提交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七、办案人员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做到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完成后,应当在二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存储应标明案号(或事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参与讨论人员应当在相关记录上签名。
九、行政执法记录应在专用计算机上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和检索等工作,定期备份并整理归档。
十、保管人员不得剪切、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全过程记录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十一、规范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对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资料进行查阅、拷贝、复印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