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运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索 引 号 | FK042/2024-00006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九运街镇 | 发文日期 | 2024-11-06 16:17:12 |
名 称 | 九运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九运街镇 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 记录 录制 制度 |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对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统一等相关要求进行记录:
(一)投诉、举报受理;
(二)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
(三)实施抽样取证;
(四)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六)申辩陈述的复核,举行听证;
(七)文书送达;
(八)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九)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
四、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为主,重大案件同步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其中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人数、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情况;
(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三)询问行政相对人情况;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情况;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六)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进行论证的情况(包括专家咨询意见的内容、签名及日期等);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调查取证活动内容。
上述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印、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可请见证人签名或捺指印证明;但不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依法无需行政相对人签名、捺指印的除外。
五、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应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下列情形应全程音像记录;
(一)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 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二)当事人或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
(三)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置;
(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六、执法行为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
(四)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 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张贴公告、开具和送达法律文书、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