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运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 引 号 | FK042/2024-00005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九运街镇 | 发文日期 | 2024-11-06 16:13:59 |
名 称 | 九运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九运街镇 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 制度 |
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执法文书中清楚记录。
(三)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文书编号、执法对象、 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日期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对信息公示时应当隐去以下敏感信息: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四、建立健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五、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六、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执法信息的,应当及时公示准确的执法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