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运街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FK042/2024-0000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九运街镇 | 发文日期 | 2024-10-28 16:08:50 |
名 称 | 九运街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九运街镇 农村 经营权 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第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经营权流转费,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七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一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受让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等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定,应当履行投入品的合规使用,农田地膜的回收、地边的废旧农资包装物、田内的废旧支管、滴灌带等固废垃圾到回收;如未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主动改善地力、开展秸秆饲喂利用、过腹还田、残膜回收(当季残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等,可以向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解除流转合同,由执法部门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限内,按照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保证防护林树木的灌溉用水,确保农田牧场防护林发挥其防风固沙的作用。如未做到对农田地边防护林的看管、灌溉等保护工作,影响防护林的存活率,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解除流转合同,由执法部门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受让方严格执行《阜康市水资源分配方案》、《阜康市九运街镇水资源分配方案》、《九运街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依据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并在阜康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流转合计面积在5000亩以上(包含5000亩)土地的由阜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5000亩以下由九运街镇人民政府审查;工商资本租赁面积超过10000亩或整村(组)租赁的,应当向区、州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章 流转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承租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九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二十条 自发流转程序。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零星流转的,需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对接镇合同监管中心,正确签订标准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将零星流转的农户户数与流转亩数在镇合同监管中心备案。村民小组半数以上农户与受让方同意签订流转合同的需报镇合同监管中心通过,并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流转。
第二十一条 委托流转程序。农户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即按照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四议两公开制度)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一)有流转意向的农户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委托期限内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同时向镇合同监管中心提供申请流转信息和农户委托书(可提供复印件)。
(二)理事会向村党组织提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在广泛听取理事会成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提出议题及相应的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所提议题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意愿。
(三)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商议。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就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价格等内容形成商议意见。提议商议前,村党组织书记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提前沟通。
(四)村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对议题进行审议。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经表决形成审议意见。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村党员大会形成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未通过事项,视情况或终止、或暂缓、或重新完善后再次进入“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
(六)镇合同监管中心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流转信息,对拟转出土地的流转期限、价格、位置、面积、灌溉条件进行初审,并经昌吉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含流转底价、风险保障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费等内容),村文化室与镇公示栏分别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通过微信、e聚农宝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加大宣传。
(七)公示期结束后,在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共同监督下,镇合同监管中心指导下,鼓励流转地块内的农户参加,进行公开招投标或由第三方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招标人验明风险保障金并签订土地管理服务费、土地招标承诺书后开始招标,竞标人中标后当场发放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中标人签字后双方及合同监管中心各持一份),在招标当天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基础设施押金),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招标情况告知书。
(八)中标20日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主任和中标人到镇合同监管中心,现场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九)实施情况公开。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情况及时向全体村民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进行公开。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二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合同监管中心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同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竞标方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流转土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镇经济发展和财政办公室负责收集竞标方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等材料,并形成九运街镇土地经营权流转竞标方档案库,原则上土地经营权流转报名时提交已在档案库的无需重复提交。镇经济发展和财政办公室与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和是否为黑名单人员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社会资本和非本村集体成员的流入方等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费。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流入方三方协商确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流入方签订土地管理服务协议,向流入方(流转承包经营的非本村集体成员)收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费。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为杜绝流标及哄抬地价现象,确保农牧民利益,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建设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引导受让方通过缴纳风险保证金,加强自身履约保障能力,鼓励农户或村集体向缴纳风险保障金的受让方提供中长期土地经营权流转,保障金以年度流转费用为基础,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竞标人员携带风险保障金(基础设施押金)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为保障农牧民权益,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28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设置九运街镇土地经营权流转黑名单,流入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过行贿、恶意拖欠水费、土地经营权流转费、偷取地下水等行为的,影响镇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平公正进行的,列入九运街镇土地经营权流转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九运街镇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招投标时竞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托,确需要委托的,带招标委托书进行招标,中标后立即发放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签订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人员(单位)必须一致。
第三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合同监管中心、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九运街镇2021年11月15日印发的《九运街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九政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