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示管理
索 引 号 | FK031/2024-00003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示管理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19:56:13 | |
发文单位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示管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格式、标准、审查程序,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审核和更新工作。拟公示的信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满1年的,可以从有关公示载体上撤下。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