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索 引 号 | FK031/2024-00003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19:55:16 | |
发文单位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二)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方式:信息摘要或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征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示。
(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
(四)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示内容: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五)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示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1.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2.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六)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5.不适宜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6.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已公示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有关公式载体撤下,并在公示载体上作出必要说明。
(八)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二、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于每月23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行政执法有关数据,每年1月31日前公示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