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FK031/2024-00002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19:53:08 | |
发文单位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退役军人法定权利的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其他权利事项,具体包括:
1.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2.伤残人员抚恤金给付;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
4.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5.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优待,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新民发〔2016〕95号)(2016年4月13日印发)第二章第三条2011年11月1日起,经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符合我区接收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0〕9号)(2020年8月14日印发)全文。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5.《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三、承办机构
阜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其他权力的具体条件。
五、办理期限
各类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其他权力办理的规定的具体期限。
六、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994-3227995
办公地址:阜康市博峰路66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994-3227995
九、监督渠道
0994-352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