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索 引 号 | FK024/2024-00004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17:00:12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部门名称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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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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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第250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政府环境卫生部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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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网址 |
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12000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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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 10:00:00至14:00:00 16:00:00至20:00:00 冬季 10:00:00至14:00:00 15:30:00至19:30:00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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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阜康市 准东街道 南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阜康市康宁路1064号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阜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04号城市管理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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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及份数 |
1.清运车辆照片(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一份)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一份) 4.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一份) 5.建筑垃圾收纳处置合同(一份) 6.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一份) 7.营业执照(一份) 8.申请人身份证(一份) 9.授权委托书(一份) 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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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下载地址 |
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14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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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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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座机:0994-3252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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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郭吉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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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自取或邮寄送达 |